1.8亿理财资金失踪,银行担责不该拖延 | 新京报快评

1.8亿理财资金仅剩44万,公证处起诉银行遭'先刑后民'驳回。最高法撤销原裁定,认定刑事与民事非同一事实,银行应担责,避免拖延客户权益。案件凸显专业机构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,保障客户资金安全。
1.8亿理财资金失踪,银行担责不该拖延 | 新京报快评
- 2018年6月,某公证处购买的大连银行1.8亿元理财产品到期后仅剩44万余元,引发关注。
- 公证处起诉银行,一审、二审法院以'先刑后民'原则驳回起诉,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原裁定,指令审理。
- '先刑后民'原则或拖延客户权益保障,不利于及时追偿损失。
-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'同一事实',民事案件可独立审理。
- 该裁定明确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,避免以'先刑后民'为由拖延责任履行。
- 案件揭示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,确保客户资金安全。
'先刑后民'不能成为银行履行责任的挡箭牌。

▲1.8亿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一案,引发社会关注。图/南昌晚报视频号
文 | 李曙明
1.8亿理财资金到期后,却仅剩44万余元。据南方日报报道,近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,让一桩理财资金失踪案引发高度关注。
据报道,2018年6月,某公证处与大连银行某分行签订协议,用1.8亿元购买该行理财产品。然而产品到期后遭遇无法兑付,账户资金基本'蒸发',仅剩44万余元。公证处起诉要求银行兑付本息并赔偿损失。
但一审、二审法院均以'涉嫌犯罪、先刑后民'为由驳回起诉。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原审裁定,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审理。公众关注焦点在于: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?应承担多大责任?
'先刑后民'原则指先解决刑事犯罪再处理民事争议。法院并未认定银行无责,只是暂不审理,待刑事程序结果后,公证处可再起诉。
该原则对银行有利:刑事程序认定个人责任后,银行承担补充责任;刑事程序较长,拖延责任履行时间。
客户则受不利影响:刑事程序结束再主张权利,可能因银行资产变化导致损失难以追偿。
法院裁判依据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,而非单纯考虑对谁有利。
此案中,最高法裁定披露伪造单据、冒用签名等事实,显示个人犯罪存在。但本案是否适用'先刑后民'?
'先刑后民'原则确立于上世纪80年代,曾发挥重要作用,但存在拖延诉讼、保护不力等弊端。司法解释已对其适用作出限制。
1998年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,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线索不影响民事审理;2019年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'同一事实'标准。
本案中,最高法认定刑事与民事非同一事实:民事争议聚焦银行合同履行,刑事犯罪指向个人伪造行为,二者主体和法律事实不同,刑事程序不影响民事审理。
该认定重申司法解释,否定机械适用'先刑后民'。银行责任无需等待刑事结果,应尽早认定。
此案具有标杆意义,明确非同一事实下民事案件可独立审理,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。
对银行而言,这是责任界定:作为专业机构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,守住客户资金安全底线,不能再以'先刑后民'拖延责任。
撰稿 / 李曙明(法律工作者)
编辑 / 迟道华
校对 / 张彦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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