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挂名法人辞职受阻 法院判决涤除登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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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挂名法人可依法涤除登记,保障当事人权益

一名被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员工试图辞职却遭遇阻碍,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。平南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挂名法人诉公司涤除登记纠纷案,成功破解了挂名法人辞任难题,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
案件背景

2021年3月注册的某有限公司,股东包括李四(70%)、王五(25%)、赵六(5%)。2023年12月,因原法人离职,公司委托员工张三临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兼任执行董事,同时签署《免责证明》明确其为挂名法人,不参与股东权益分配且不承担债务责任。公司随后完成法人变更登记,张三任职期间仅负责生产车间管理及日常事务,未实际掌控公司运营。

2025年1月,张三通过微信向股东李四提出法人变更建议。2月,其在股东群发送书面辞职信,正式辞去挂名法人及其他职务。3月10日,张三再次发送辞职信及离职申请单,并通知股东于3月20日召开会议推选新法人。但股东未予回应。

张三遂将公司告上法庭,请求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办理涤除挂名法人及执行董事登记手续。

司法判定

法院认定张三非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,其任职期间仅根据股东指示协助管理事务,且《免责证明》明确其为名义法人。公司执行董事与公司的委任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,可适用《民法典》委托合同相关规定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三十三条,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。张三通过微信向大股东李四提出变更申请,并多次在股东群发送辞职通知,视为有效送达。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会选举新法人,张三已穷尽非诉讼救济途径,具备诉讼利益。

依据《公司法》第十条,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应在30日内确定新任人选。本案中,张三已于2月25日提出辞任申请并通知股东,但公司至今未形成有效决议,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支持。

司法解释

法官指出,法定代表人或董事在送达辞任通知后,公司未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,且当事人已履行法定救济程序的,法院可依法判决办理涤除登记。此举既维护当事人权益,也保障市场主体登记秩序。

相关法条

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,解除方需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。

《公司法》第十条法定代表人辞任的,公司应在30日内确定新任人选。